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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企業適用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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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30 08:58: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5/12/21   
一、法規適用
非公開發行公司所適用之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已於民國103年修訂完成,即將於105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而經濟部於民國104年7月24日函釋中指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為商業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新制定完成的「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共計有22號公報內容。不似上市櫃公司所採用之國際會計準則IFRSs過於複雜,此準則公報專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制定,明定各會計項目之簡易入帳方式,對法令不足部分做細節性規範,將有助於減輕國內中小企業財務報表編製成本,於105年1月1日開始與新修正之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同步上路。
二、過渡性規定
對於首次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過渡規定有以下二選擇:
1.追溯調整:
企業首次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應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追溯調整(即轉換為該日所有有效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並據以編製整份財務報表),作為首次適用之當期期初資產、負債及權益之初始金額。
2.不追溯調整:
·企業於民國105年1月1日首次適用時,亦得於首次適用之報導期間開始日,將前一期期末資產負債表依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列報之金額,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相關分類規定,對資產、負債及權益作適當之重分類,作為當期期初資產、負債及權益之初始金額。
·首次適用之報導期間開始日已存在之金融工具,仍依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分類,不得重分類。
·首次適用之報導期間開始日以前,已進行但尚未完成之工程,仍應繼續依原方法處理,直至交易完成為止。
首次適用之報導期間開始日尚未期滿之租賃,無須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租賃之規定重分類。
三、重大差異例舉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下簡稱企準)與現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重大差異列舉如下:
1.損益表名稱改為綜合損益表及內容增列其他綜合損益(企準#2)。
2.約當現金包含3個月以上之定期存款(企準#3)。
3.會計政策變動與錯誤之簡化處理(企準#4)。
4.存貨:自生物資產收成之農產品,原始認列時應以收成點之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企準#5)。
5.廉價購買利益之認列(企準#6)。
6.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成本包括拆卸、移除及復原之原始估計成本(企準#8)。
7.虧損性合約應認列損失(企準#9)。
8.建設公司不得使用完工百分比法認列收入(企準#10)。
9.建造合約增列成本回收法認列收入(企準#10)。
10.獎勵積分等視為銷售交易之組成部分(企準#10)。
11.投資性不動產得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企準#16)。
12.生物資產採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企準#17)。
13.商譽及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得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或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企準#18)。
14.為降低企業適用新會計準則之成本與衝擊,爰多處增訂於實務上不可行,或需耗費過當之成本或努力方可取得時,予以豁免之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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