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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原則來自於金融機構踐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外部壓力。內部來說,主要是董事會主席、首席執行官和其他高級銀行家等銀行高層,他們非常重視企業社會責任。他們在董事會施加影響,認為應該高度重視環境與社會風險,以此降低金融風險。他們親自參與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政策的制訂和實施,積极參加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培訓,並要求把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公共政策和政府報告等直接遞交給他們,可以說,赤道原則是一個自上而下的動議,是一個投銀行高層所好的成果。外部來說,壓力主要來自於利益相關者、政府部門、多邊金融組織、社會責任融資基金以及非政府組織,它們認為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向重大項目提供資金時有責任評估、監督環境和社會影響。因此,許多銀行把赤道原則視為向公眾展示它們關註環境和社會問題的渠道,許多利益相關者做出投資決定時也考慮這些問題,這種傾向多見於“對社會負責”的基金但又不限於此。類似地,銀行對社會負責可能也會影響雇員的滿足感和去留。當然,從根本上說,是源於環境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國際大氣候。 2002年10月,荷蘭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在倫敦主持召開了一個由9個商業銀行參加的會議,討論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和社會問題。會上就以往項目中的案例因為環境或社會問題而引發爭議,隨後,花旗銀行建議銀行儘量制訂一個框架來解決這些問題。最後決定在國際金融公司保全政策的基礎之上創建一套項目融資中有關環境與社會風險的指南,這個指南就是赤道原則。 2003年1月非政府組織發佈了《關於金融機構和可持續性的科勒維科什俄宣言》(Collevecchio Declaration),提出了非政府組織希望金融機構遵守的6條原則,即可持續性、不傷害、負責任、問責度、透明度以及可持續市場和管理。這個宣言對赤道原則影響很大,後來實際上成了非政府組織衡量金融機構環境與社會問題的一個參考標準。2003年2月,發起銀行公開赤道原則並向它們的利益相關者徵詢意見,然後,又根據這些意見做了修改。2003年6月,包括4家發起銀行在內的10家國際大銀行在華盛頓的國際金融公司總部正式宣佈接受赤道原則。
內部來說,主要是董事會主席、首席執行官和其他高級銀行家等銀行高層,他們非常重視企業社會責任。他們在董事會施加影響,認為應該高度重視環境與社會風險,以此降低金融風險。他們親自參與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政策的制訂和實施,積极參加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培訓,並要求把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公共政策和政府報告等直接遞交給他們,可以說,赤道原則是一個自上而下的動議,是一個投銀行高層所好的成果。
外部來說,壓力主要來自於利益相關者、政府部門、多邊金融組織、社會責任融資基金以及非政府組織,它們認為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向重大項目提供資金時有責任評估、監督環境和社會影響。因此,許多銀行把赤道原則視為向公眾展示它們關註環境和社會問題的渠道,許多利益相關者做出投資決定時也考慮這些問題,這種傾向多見於“對社會負責”的基金但又不限於此。類似地,銀行對社會負責可能也會影響雇員的滿足感和去留。當然,從根本上說,是源於環境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國際大氣候。 2002年10月,荷蘭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在倫敦主持召開了一個由9個商業銀行參加的會議,討論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和社會問題。
會上就以往項目中的案例因為環境或社會問題而引發爭議,隨後,花旗銀行建議銀行儘量制訂一個框架來解決這些問題。最後決定在國際金融公司保全政策的基礎之上創建一套項目融資中有關環境與社會風險的指南,這個指南就是赤道原則。
2003年1月非政府組織發佈了《關於金融機構和可持續性的科勒維科什俄宣言》(Collevecchio Declaration),提出了非政府組織希望金融機構遵守的6條原則,即可持續性、不傷害、負責任、問責度、透明度以及可持續市場和管理。這個宣言對赤道原則影響很大,後來實際上成了非政府組織衡量金融機構環境與社會問題的一個參考標準。2003年2月,發起銀行公開赤道原則並向它們的利益相關者徵詢意見,然後,又根據這些意見做了修改。2003年6月,包括4家發起銀行在內的10家國際大銀行在華盛頓的國際金融公司總部正式宣佈接受赤道原則。
赤道原則文件主要包括兩部分,序言(preamble)和原則聲明(statement of pnnciples)。
序言部分主要對與赤道原則有關的問題作了簡要說明,包括赤道原則出台的動因、宗旨、意義、目的以及赤道銀行的一般承諾。
原則聲明部分列舉了赤道銀行做出融資決定時需依據的特別條款和條件,共9條,即9項原則(赤道銀行承諾只把貸款提供給符合這9個條件的項目)。 第1條規定了項目風險的分類依據,即根據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與社會審查標準而制定的內部指南(具體內容見該文件附件1)。
第2條規定了A類項目和B類項目的環境評估要求,包括環境影響評估、社會影響評估和健康影響評估以及更深層次的要求。
第3條規定了環境評估報告應包括的主要內容,這是赤道原則的核心部分,共17項。這一條下面還有一個註釋,規定環境評估要說明遵守東道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項目要求的許可以及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預防和減少污染指南,對於坐落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的項目還需進一步考慮國際金融公司的保全政策。
第4條規定了環境管理方案要求,適用對象是A類項目(在適當的情況下包括B類項目),內容是環境和社會風險的降低、行動方案、監控和管理以及計劃表。
第5條規定了向公眾徵詢意見制度,A類項目(在適當的情況下包括B類項目)的借款人或第三方專家要用各種適當的方式向受項目影響的個人和團體,包括土著民族和當地的非政府組織,征求意見;環境評估報告或其摘要要在合理的最短時間內以當地語言和文化上合適的方式為公眾所獲得;環境評估和環境管理方案要考慮公眾的這些意見,對於A類項目還需獨立的專家審查。
第6~8條規定了有關借款人和貸款人關係的要求以及確保守約的機制。具體來說,
第六條規定了借款人的約定事項:遵守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的環境管理方案;定期提供由本單位職員或第三方專家準備的有關環境管理方案遵守情況的報告;在適當的情況下,還需定期提供根據商定的拆除方案拆除設施的報告。
第7條規定了補充監督和報告服務,由貸款人聘請的獨立環境專家提供。
第8條規定了違約救濟制度,如果借款人沒有遵守環境和社會約定,赤道銀行將會迫使借款人儘力尋求解決辦法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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